淮南师范学院计算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李银银发布时间:2021-04-02浏览次数:23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学院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先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分析研究学院改革、发展、安全、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

(三)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受学院行政表彰或处罚和学校要求学院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八)研究决定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励和处分、资助、实践创新、学科竞赛、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等重要事项;

(九)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设备采购计划,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

(十)讨论通过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一)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学院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三)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七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八条 凡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或属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得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组织原则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可根据议题内容和紧急程度决定,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书记或院长又不在时,也可由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

第十一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分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党政办公室主任、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工会分会主席。如需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实名签到制,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四条 会议的通知、材料准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做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时,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由会议记录人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本学院教职工通报。

第十九条 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需要行文时,属于党的工作事项,由学院党委行文;属于行政的工作事项,由学院行政行文;属于交叉或综合性工作的,由学院党政联合行文签章。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党政联席会议决议需向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报送时,需要书记和院长联名签字后方可送交。

第二十二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计算机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组织有新的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中共淮南师范学院计算机学院委员会

20201026